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解读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表示,近期拟推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措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就有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问:预计本轮对外开放新措施将为外资银行业和保险业带来哪些影响? 答:12条开放新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比如,取消相关的外资股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表示,近期拟推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措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就有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问:预计本轮对外开放新措施将为外资银行业和保险业带来哪些影响?

答:12条开放新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比如,取消相关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可以自由选择参股、合资或独资等方式在华经营,进一步促进中资和外资实行公平竞争。再如,取消总资产等机构准入的数量型准入要求,更多运用审慎性条件综合评估申请人资质,可以吸引更多具备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机构进入,有助于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主体,改善金融服务供给。此外,拓宽外资商业存在和扩大外资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措施将进一步扩大外资机构在华经营的空间,提升其经营便利度。

我们相信,本轮对外开放新措施将显著提高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开放度和市场化程度。

问:去年曾宣布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请问今年第一条措施与去年相比有何变化?

答:此前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措施发布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入股大型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均无持股比例限制;而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入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此次全面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入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穿透式监管,从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资本分红以及关联交易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识别和审查,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

问:如何理解“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答:近年来,银保监会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保险业,目前已批准设立17家民营银行,但这只是名称为“民营银行”的小口径。实质上,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数量已超过一半。其中,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达到43%、56%、83%和49%。五家境内外上市的大型商业银行社会资本持股比例平均达到30%,有的超过40%。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村镇银行中,大部分均已是民间资本控股。

事实上,国内金融业目前对民间资本已高度开放,不存在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我们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保险业。

问: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和设立分行的总资产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这一措施旨在吸引更多经营稳健、具有自身特色的外国银行来华经营,提升我国银行机构多元化程度。取消资产规模限制将为规模较小但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可能性,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标准降低,而是更加注重外国银行的业务经营能力、质量和效益。

银保监会将从审慎性角度,继续加强对拟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经营业绩、资产质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考量,把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问:如何理解“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为何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年限以及总资产的要求?

答:放开前,外资保险公司境外股东应为保险公司。放开后,允许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机构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入股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仍应为保险公司,保证其专业经验优势。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引进6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取消相关业务年限以及总资产的要求,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后发优势显著的优质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有利于我国加深与国际先进同行的交流合作。

问:上一轮开放措施已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本次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有何不同?

答:上一轮开放措施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允许其在申请开业的同时,同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但仍保留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此次将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包括对公和零售业务)审批,允许其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包括外资法人银行可直接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这将为在华新设的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便利,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可全面提供本外币服务。

问:本轮开放措施发布后,细化的政策法规将何时出台?

答:上一轮开放措施涉及法规修订的,有的已经完成,有的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细则已经修改完成,拟于近期发布施行。本轮开放措施发布后,我们将适时启动新一轮修法工作,推动措施落地。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 15712823770

邮箱: 1820781181@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