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贯彻省政府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2015年10月,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提出智能制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力争到2020年,实现智能装备产业、工业软件业总量规模均超300亿元,重点领域生产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加快打造产业升级版。以下为文件全文:
福州市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创新转型,落实《福州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打造产业升级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与主攻方向
大力扶持、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到2020年智能装备制造业产值收入超300亿元,工业软件业业务收入超300亿元,形成5-8家骨干智能装备企业和若干重点工业软件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到2020年重点领域生产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累计实施“机器换工”3000台(套)以上,建设5-8个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主攻方向如下:
(一)智能装备。发展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纺织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轻工机械、食品包装机械等智能化专用设备;开发高压液压元件及密封件、高速精密轴承、高效高承载传动件等核心基础零部件;突破伺服电机及驱动器、智能化传感器及仪器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等智能测控装置。
(二)数控一代。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在各类装备上的应用,集成创新一批数控装备和工业机器人,提升纺织、电子、机械、化工、建材、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装备数控化水平。
(三)智能服务。提升软件服务业对智能制造的支撑能力,推动工业控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控制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面向智能制造的生产性服务业,提供智能制造设施与系统的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综合集成服务。
(四)机器换工。在机械装备、纺织鞋服、建筑建材、轻工食品、电子等重复性操作多、劳动强度大的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机器换工”,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对传统生产设施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二、推进试点示范
(五)打造“数控一代”示范工程。支持县(市)区加快推进“数控一代”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智能化跃升。选取若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围绕智能制造主攻方向开展区域试点,优先支持区内企业申报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市级财政对获市级试点示范基地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试点示范。开展市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大力扶持和培育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突出流程型制造与离散型制造的智能化、智能装备与产品、模式与业态创新、智能化管理、智能服务等发展方向,支持企业申报省级试点示范企业和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专项项目。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七)推广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市级财政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企业采用市内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八)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四、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
(九)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加大“三维”项目对接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企业与工业软件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智能装备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十)建设智能装备专业园区。筛选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集聚效应较强的工业园区转型升级为智能装备园区。优先安排新增用地用林指标用于智能装备园区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土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
(十一)提升智能制造研发创新能力。市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产学研工业重点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对规上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已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或基本完成中试,申报项目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的50%以上,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的重点产学研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民营企业按《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4〕7号)文件执行。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
(十二)树立智能制造标准与品牌。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市场开拓与服务创新
(十三)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购买51~100台(套)的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级财政出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市级财政分别承担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规模以上智能装备企业参与省外招标,对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涉及安全及重大项目的工控系统,同等条件优先选用省内企业生产的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等产品。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
(十四)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支持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于省内装备首台(套)或工业软件首购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具有较大创新的首台(批)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单价在200万元以下、属于成套技术装备或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业务;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30%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十五)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六、加强融资租赁服务
(十六)推动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支持和引导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鼓励现有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智能装备融资租赁事业部。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对“机器换工”、“数控一代”等智能装备设施以及智能装备制造、装备技术应用等企业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借用外债、资产转让、发债等方式多渠道引入境内外资金。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促进融资租赁收益权资产交易。鼓励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或沪、深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我市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争取省级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市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的,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加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支持力度。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企业采购设备享受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政策;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智能装备的,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付款总额的2%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市级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对承租企业进行智能装备租赁抵押物不足部分按比例给予担保。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务辅导与支持,市国税局、地税局梳理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避免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以及增值税抵扣链条断链等情形发生。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金融办、国土局、城乡建委、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扩大信贷与直接融资
(十九)进一步倾斜信贷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智能装备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有针对性地创新智能装备金融产品。我市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要为智能装备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对为智能装备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持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智能装备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对上市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给予补助。鼓励我市成长性智能装备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挂牌交易企业按照《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榕政综〔2014〕195号)给予补助。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增信集合债券及私募债等债券,争取省再担保公司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小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的增信支持。我市每年对发行集合债的智能装备企业按不高于发债金额2%的标准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大财税支持
(二十一)落实财税政策。市直部门加大对智能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政策兑现的督促检查,确保奖补资金按时拨付到位。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投资按比例抵免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等税收政策。智能装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企业所在地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25%予以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科技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力度。争取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加大对智能装备企业的投资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强化人才支撑
(二十三)加快紧缺人才培养。实施智能制造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展智能制造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人才和具有实际技术操作能力的技能人才。支持智能制造企业设立培训机构,或与科研院所(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鼓励智能制造人才(团队)参加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以及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评审。人才扶持政策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和《福州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海纳百川”计划高层次人才配套奖金发放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补助,按就高原则执行。市级财政补助所需的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