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策法规标准重点工作安排

2016年政策法规标准重点工作安排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为指引,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监管总局中心工作,以抓好“两个专项”(执法手册、权力和责任清单)、“两个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两项重大”(完善安全责任、法规标准体系)为重点,

 2016年政策法规标准重点工作安排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为指引,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监管总局中心工作,以抓好“两个专项”(执法手册、权力和责任清单)、“两个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两项重大”(完善安全责任、法规标准体系)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化和规范化建设,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规标准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统筹推进“两法四条例”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统筹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修订工作。一是积极推动国务院法制办将安全监管总局立法项目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计划。力争2016上半年出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年底前《矿山安全健康法》由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二是加快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力争上半年提出草案,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请国务院审议。三是统筹推进其他各项立法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根据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要求,完成一个上报一个,力争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要加强《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工作,着重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立法和标准“十三五”规划,加强法规标准体系顶层设计。一是衔接《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加快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立法规划》和《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框架》。组织开展专项研究,分析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和新形势、新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保持连贯性、统一性,确保制度持续发力。按照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研究提出各立法项目的主要内容、基本结构、立法框架和时间进度安排。二是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十三五”建设发展规划。全面分析安全生产标准状况,存在问题,整合优化现行涉及安全生产的强制性国家与行业标准,加强顶层设计,提出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与管理标准。逐步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为引领、行业标准为主导、地方标准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三是抓紧研究制定总局2016年立法和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明确2016年立法和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任务,加快制定出台一批急需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为“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法规标准保障。

  三、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深入推进新安法贯彻实施。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9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认真研究4个方面问题(即城市安全规划布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距离问题,化工园区、港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功能区域的安全管理问题,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安全监管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将其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是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就12月份关于《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有关问题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咨询。三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将《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和监管执法有机结合,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抓紧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督检查规范,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规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补充、修改行政执法文书,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二是推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范意见,建立健全计划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联合检查、随机抽查等监管检查制度,规范各类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三是发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通过深入开展调研、上网公开、书面函调、召开座谈会议等方式,反复听取全国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意见,2016年底发布实施。

  五、研究制定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两张清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安全监管职责的条款。二是收集和研究有关地方已经出台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三是启动课题研究,提出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初稿,征求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确认,力争在2016年底完成。

  六、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立改废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标准管理和制度建设,严格立项程序,做好安全生产标准的整合精减和立改废工作,增强标准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立和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标准立项机制。二是针对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暴露出来的标准缺失问题和经济发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清理、修订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三是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换届调整工作。依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组织体系,增强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的代表性与结构的合理性,加强技术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和动态管理,全面适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需要。四是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标准的规划与立项、起草与审查、报批与发布、宣传与实施等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行政审批改革顶层设计。该强化准入管理的,继续保留并规范许可程序;可以精简下放的,提出新的取消下放计划。研究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改革方向,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二是加大调研检查力度。对地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开展调研检查,同时纳入省际执法互查工作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加强引导和规范,确保行政审批改革有序进行,取得实效。三是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化工作进度,逐步推进审批事项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2016年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效。四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深入研究,把不该管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把应当由下级部门履行的行政审批坚决下放,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做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职能调整过程中出现监管真空,既要防止乱作为,也要避免不作为。

  八、开展安全生产重要理论政策研究,为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按照2016年安全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着力研究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形成几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总局党组提供决策参考。二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好经验好做法,注重运用典型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三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政策理论研究。结合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安全生产政策理论研究。积极探索现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深入研究事故发生的致因特点,为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效能,构建安全生产预防治本长效机制提供支撑。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 15712823770

邮箱: 1820781181@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