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保卡个人账户上的钱怎么花?
答:城镇职工医保个人医保卡上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可为家属支付医疗费用,为本人和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
问:特殊情况下个人医保卡上的资金如何处理?
答:已办理异地安置相关手续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支付给本人。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人员,可申请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注销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问: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中哪些费用是不予报销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包括:(1)住院总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3)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即门槛费)的费用;(4)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按规定比例由个人先付的医疗费用(即异地就医的个人首付比例)。住院个人自付费用可使用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问:参保人员错过缴费期怎么办?
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每年的7—8月为缴费期,如错过缴费期,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医保卡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办理缴费单,然后到中国银行网点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为前一年的10月底至当年的2月底。如错过缴费期,不能补缴,也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缴费期之后出生的新生儿,可在上户口一个月之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未参保缴费的则只能在下一年度的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
问: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参保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在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城区卫生服务站)享受职工门诊统筹报销待遇。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二档,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50%、55%、60%;年封顶额分别调整为400元、500元、600元。
问:如何申报重症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
答:患有重症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申报重症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我市可申报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的有23个病种。
癌症、肾透析等5个病种每季度末评审一次;肺结核病即时申报,通过评审后即时享受;其它17个病种每年评审两次,评审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下旬。
城镇职工医保在市医保局申报评审。城乡居民医保中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在市医保局申报并享受待遇,精神病在优抚医院、精神病医院申报并享受待遇,肺结核在市三医院申报并享受待遇,其它病种均在辖区医院申报并享受待遇。
问: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医保缴费手续?
答: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相关业务。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0年大病医保费用(携带缴费单到中国银行网点缴费),之后不再缴纳医保费,直接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可自行选择一次性补缴,或随单位继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不再缴费手续。
问:需要异地就医人员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一是办理建议转诊。参保人员可携个人身份证、医保证、医院建议转诊单到市医保局服务大厅5号窗口办理转诊手续。个人首付比例为10%(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或20%(市外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
二是办理要求转诊。参保人员可携带个人身份证、医保证到市医保局服务大厅5号窗口办理转诊手续。个人首付比例为30%(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或40%(市外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转诊手续时,参保人员可选择办理电子转诊,然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时,享受即时结算业务,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自费部分的费用。如参保人员要求回来报销的,则需在出院时候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然后携带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等资料到市医保局办理报销业务,报销流程需要20个工作日。
问:个人住院费用超过定额标准,就得出院吗?
答:定额标准是针对医院月住院人均费用而非针对患者个人,医院不能以定额为由推诿病人或分解住院。市医保局在同医院签订的服务协议中也明确规定:“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单人次允许超过定额标准。”所以,就单个住院的参保患者而言,只要病情需要,就不存在超定额的问题。如医院以此为由损害了参保患者的利益,作为消费者,患者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可向医保经办机构举报投诉。
问:《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安全生产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何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如何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事故?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为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有无时效?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年时间就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超过时效管理机构则不再受理。
问: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三、辅助器具配置费;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六、伤残津贴(1—4级伤残);七、生活护理费;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问: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如何处理?
答: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什么伤残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作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什么伤残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什么伤残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目前我市工伤保险扩面的重点是什么?
答:根据市人社局、城建局、安监局、总工会、地税局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市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问: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工程总造价的0.4%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建筑项目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生产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