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五)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五)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五) 45.无营业执照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给予赔偿?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五)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五)

  45.无营业执照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给予赔偿?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6.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支付医疗费用?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47.定期待遇是固定不变的吗?

  答: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8.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如何确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9.能否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改按一次性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50.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对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其他赔偿金。

  案例6:去上班时在小区被车剐伤是否属于工伤?

  某职工准备做公交上班,下楼后在小区内行走时被邻居开车剐伤。报警后,交通警察来现场拍了照片,但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未出具责任认定书。该职工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例中,事故发生在小区,该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如果也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那么应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在该小区内发生的车辆剐伤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在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且没有交通事故认定时,劳动者所受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此事件属于侵权案件,该职工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7:远方亲属能否领取工亡职工的工亡待遇?

  某职工因工死亡,其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家属,但有叔父及堂兄弟。其叔父及堂兄弟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该条款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领取对象限定为工伤职工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两个司法解释的核心范畴一致,但仍有一定的区别。目前在社会保障领域主要参照前者执行。但社会保险并不等同于民事权利,采用狭隘的近亲属范畴未必恰当,更适宜有所扩展。

  就本例来说,其叔父和堂兄弟均不属于一般的近亲属范畴,通常不能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如果他们与工亡职工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宜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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