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印发大遗址利用导则 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

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刘佳)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促进大遗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试行期两年。 《导则》指出,大遗址利用应遵循“坚持保护第一、注重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

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刘佳)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促进大遗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试行期两年。

导则》指出,大遗址利用应遵循“坚持保护第一、注重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采取多种方式科学阐释文物价值,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协调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文化策划、产业发展等大遗址利用活动。

《导则》要求,大遗址利用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文物保存现状良好,无重大安全隐患,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有明确的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权责清晰,能够履行大遗址利用或监管职责。文物保护规划已经公布实施,或文物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已公布执行,保护、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确。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础,已编制中长期考古研究工作计划;有固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考古工作,并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开展大遗址利用工作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大遗址及其周边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梳理文物价值内涵和地区资源要素,明确大遗址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主体功能分区、公共文化体系等,协调文物保护与国土空间管理的政策要求及指标体系,保障大遗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及其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权责。组织专业机构科学评估大遗址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响和风险,提出对策建议。明确大遗址利用的空间范围、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物权,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方式、强度。需要获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评估大遗址利用的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要求和保障措施。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主动参与大遗址利用工作,研究和阐释文物价值,积极转化考古成果,向公众普及文化知识。地方人民政府和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支持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开展大遗址考古工作,提供必要保障。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合作建设大遗址考古工作站(或基地),提升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和保管条件。

确定大遗址利用的对象、内容与方式时,应重点评估大遗址的类型、文物价值、脆弱性。保存、保护、管理、考古研究和展示利用等现状。相关自然与人文资源,及其利用情况。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与公众需求、机构建设与政策执行能力、周边区域建设发展现状等。

《导则》规定,遗址利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文物本体,包括能够反映文物格局、历史沿革、价值内涵的各类遗存。文物环境,包括文物周边景观,与文物价值内涵直接相关的自然和人工环境要素(如地形地势、水系、植被、村落等),文化、社会、经济等背景环境要素(如习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物所承载的场所精神等。考古与科研成果,包括考古工作获得的各类信息,考古发掘简报、考古报告、学术论文等考古工作成果、研究成果,能够反映考古技术和方法、考古工作历程的文字记录、工具设备、绘图、影像、录音等资料。历史文化信息,包括能够反映文物所处特定历史时期、演变发展脉络和文化背景的碑刻、史籍、文学作品、艺术品、人物典故等。保护管理成果,包括能够反映文物保护理念、保护技术、保护工作进展的项目档案与各类文字、影像资料等。

大遗址价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文物展示包括现场展示、博物馆展示、在线展示等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大遗址建设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城市公园等。科学研究包括深化文物价值认知的各类学术科研活动,以及为文物保护、展示阐释、传播教育、产业转化等提供学术指导。传播教育包括互联网、出版物、电视、广播、电影、游戏和巡回展览等文化宣传活动;公众讲座、社区课堂、日常教学、学校第二课堂、演出与文化活动、知识培训等科普教育活动。产业转化包括依托大遗址的价值内涵和相关信息资源开展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创意、演出、出版、文化节、旅游、体育等相关产业转化的活动。

大遗址相容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游憩休闲将大遗址所处的空间环境开放为街心公园、公共绿地、小型广场、街道活动场地等,设置必要的展示服务设施,为公众提供具有历史氛围的公共活动场所。社会服务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引入餐饮、园区游径、文化娱乐、体育运动等社会服务项目,采用特许经营等市场手段,为公众提供围绕大遗址价值内涵的公众文化服务。环境提升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实施建筑整治、场地绿化和环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人居环境。产业协调围绕大遗址利用调整所在地现有产业结构,形成适合大遗址保护利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产业环境。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的前提下,延续大遗址既有功能(如大运河的航运功能),反映大遗址历史演变和功能变迁;或发展生态农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业等低能耗低强度的产业,与大遗址价值展示和文物环境改善相协调。

《导则》指出,采用价值利用方式时,直接责任主体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大遗址的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针对不同类型的游客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产品,给予优质的参观体验。积极参与地方文化建设,提供遗产教育、文化活动、专业培训等公共文化服务,拓宽信息传播与公众参与渠道,积极与周边社区交流合作。通过组织公众考古、成立志愿者队伍、接受社会捐赠、进行产业转化等方式,积极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大遗址利用的途径。鼓励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考古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和建议,促进当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志愿者、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大遗址利用活动。鼓励采用新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游客量等,建立适用于大遗址的实时监测平台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监测数据及时建档保管。

采用相容使用方式时,直接责任主体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建设项目应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科学选址,避让文物密集分布区域,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不得影响文物本体安全、文物价值和景观环境。景观绿化和环境整治项目应突出历史氛围和地域文化特色,避免大规模人工造景。结合地方生态保护、棚户区改造、村落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产业升级、文旅融合等区域发展战略。监督大遗址利用活动,及时发现不当行为和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大遗址利用工作,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威胁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利用方式和内容过度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影响文物价值,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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