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掷球协会(以下简称“中掷协”)裁判员是在掷球竞赛过程中,依据中掷协颁布的掷球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对运动员(队)在比赛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定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为加强中掷协裁判员队伍管理与建设,提高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中国掷球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1号令),结合我国掷球运动发展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掷协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掷球协会,以及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负责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地掷球联合会有关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中心、中国掷球协会负责中国掷球国家级裁判员的认证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委托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协会)进行一级及以下裁判员的认证和管理工作。中掷协下设竞赛和裁判中掷协(简称“裁委会”),负责裁判员认证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国家级及以上竞赛的裁判员推荐选调工作。
第六条 在中掷协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适用于本办法,各地体育主管部门(协会)可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裁判员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新晋一级裁判员需向中掷协备案;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负责本地区二级裁判员的认证和管理工作;县(区)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负责本地区三级裁判员的认证和管理工作;老年人体协、行业体协负责本系统一级及以下裁判员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八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包括:理论部分(竞赛规则、裁判法和相关理论知识)、实践部分(执裁、模拟执裁和职业道德考察)、技能部分。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九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力),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掷球项目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参加中掷协授权或相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申报三级裁判员。
第十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取得三级裁判员证书满一年;能够熟知和正确运用掷球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至少2次在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协会)主办并经总局小球中心和中掷协认证的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参加中掷协授权或相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申报二级裁判员。
第十一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取得二级裁判员证书满一年;能够熟练运用掷球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至少1次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主办并经总局小球中心和中掷协认证的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参加中掷协授权或相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申报一级裁判员。
第十二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取得一级裁判员资格一年以上;精通掷球并熟练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高的裁判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大型掷球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能力,至少3次担任由国家体育总局,总局小球中心和中国掷球协会主办国际性、全国性掷球比赛(含中心和协会认证的全国和地区性赛事)裁判员或至少2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参加中掷协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申报国家级裁判员。
第十三条 符合国际地掷球联合会相关条件的国家级裁判员,可由中掷协择优推荐参加国际地掷球联合会组织的国际级裁判员考核。
第十四条 取得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民族传统体育等)专科学历(含同等学力)的人员,可直接申请报考三级裁判员;取得高等院校相关体育专业(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民族传统体育等)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力)及以上的人员,可直接申请报考二级裁判员。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教师,可直接申请报考一级裁判员。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各等级证书由中掷协统一制作。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掷球协会认证,一级、二级、三级证书由相应级别审批单位认证。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认证费。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注册管理。各级裁判员应每年向相应级别的管理单位进行注册,省级单位应每年将一级裁判员注册名单向中掷协备案,地(市)级和县(区)级单位应每年将二级、三级裁判员注册名单向省级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裁判员连续两年未注册,其技术等级自动取消,裁判员证书失效。各级注册管理单位应每两年组织注册裁判员进行复核考试,未通过考核者原则上不得参加该注册年度赛事工作。注册应使用中掷协统一编制的表格或指定的系统。各级注册管理单位不得收取注册费。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八条 全国性掷球比赛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原则上由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岗位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及以上。
第十九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掷球比赛,按照国际地掷球联合会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地掷球联合会未对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优先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参加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应邀参加非中掷协主/承办的跨省市、跨行业比赛工作,须向中掷协书面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选派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原则、择优原则、回避原则、就近原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培训与考核,并按规定申请晋升等级;
二、受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选调,参加相应级别掷球比赛裁判工作;
三、向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竞赛与裁判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参加掷球比赛组委会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对裁判员管理工作中的不良现象进行检举;
六、对于受到的处罚有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行裁判工作;
二、努力钻研并熟练掌握中国掷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注重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主动参加培训,积极参与裁判员队伍建设,团结协作,促进裁判员队伍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
四、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各级管理单位指派的裁判工作任务;
五、主动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六、服从管理,按规定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年度注册与复核考试。
第七章 裁判员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裁委会对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考核,予以相应表彰。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可自行制定相应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若干场次比赛执裁资格、停止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赛事仲裁中掷协共同提出,提交裁委会同意并核报中掷协。
三、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提交中掷协,经会议研究决定,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认证和管理单位共同处理。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停止若干场次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被处罚裁判员有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条件
一、警告:裁判员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参加裁判学习、现场实践等活动;裁判员到赛区报到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赛区;在赛区工作期间,发生影响竞赛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停止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影响竞赛公正等不良行为;在同一次被选派的比赛工作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
(一)由赛事仲裁委员会、裁委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等较大工作失误,对赛事造成不良影响;
(二)参与未经中掷协确认或认可的赛事工作,未告知裁委会擅自利用其技术等级参与赛事和培训等相关工作;
(三)未按期年度注册和复核考试。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由中掷协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等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由中掷协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等重大失误,使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比赛公正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赌博、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掷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