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支持、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大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促进已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一、实施意见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2013年2月,省委、省政府在《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中明确提出,促进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2014年11月,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皖经信中小服务〔2014〕265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个转企”工作,多次在各种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大“个转企”工作力度。
从实际情况看,近年来,我市个体工商户增长迅速,成为繁荣地方经济、解决社会就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2015年底,我市个体工商户已达到6.83万户。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现“个转企”,不仅是个体业主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的自身需求,也是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个转企”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实施意见制定主要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皖发〔2015〕13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安徽省经信委等8部门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皖经信中小服务〔2014〕2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2014〕57号),实施意见内容既注重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个转企”重点对象、优惠政策、工作要求进行细化,使实施意见所涉各方主体更易理解,增强实际工作的操作性。
三、实施意见制定的基本思路和体例结构是怎样?
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为目的,明确“个转企”重点对象、优惠政策、各部门职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按照上述思路,实施意见共分4部分,分别为:基本原则、重点对象、优惠政策、强化组织保障。
四、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
2.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旅游业、工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商场贸易、批发零售、娱乐场所、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3.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4.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大的个体工商户。
5.其他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具备一定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